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昆山市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昆山市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团结全市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研究和反映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热点与难点;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行业信息发布与其他行业咨询服务活动,为推动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规范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昆山市教育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9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依据昆山市市情,制订本市民办教育行规行约,研究探索昆山市民办教育发展自律制度;
(二)根据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关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三)承接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服务中有关民办教育的项目,开展对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认证、指导,表彰奖励在民办教育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开展民办教育机构之间交流与合作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办学水平,推动民办教育机构的强势发展;
(五)依法维护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学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办好昆山市民办教育网,积极与其他媒体合作,大力宣传我市民办教育办学成就及优秀办学者和优秀教师;
(七)根据会员需要,积极提供有利于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服务项目;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遵守协会制订的行业规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办学许可证或相关注册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签署协会行业公约;
(四)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单位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以及会员匾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信息资料和提供的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协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牌匾。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2/3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等,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和监事,采用等额选举举手表决办法,当选者的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数的1/2。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25%。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遵守协会制订的行业规范;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专业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举手表决办法,当选者的得票数不低于到会理事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开展的工作和财务使用管理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人数为3人,其中一名为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监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遵守协会制订的行业规范;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协会会员。
第三十条 单位监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会员大会各项议程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监事可参加理事会议;
(三)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四)审核年度工作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五)审核年度财务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兼职,设专职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即陈森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相关网站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